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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庭的变迁历史

2023-09-26 | 来源:国学堂 | 所属栏目:十神 | 点击:

让我们简略地回顾一下我国古代家庭的变迁历史。

家庭的起源很早,基本上跟人类社会的起源是同步的。在人类早年的氏族社会里,家庭是依附于氏族的,它尚未完全定型,还远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社会单位。大约在夏代,宗族社会取代了氏族社会。所谓宗族,指的是由有共同父系祖先的若干小家族家庭构成的血缘关系群体。由于当时生产力低下,小家庭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依附于宗族。尤其到了周灭了殷商之后,当时占人口少数的周族,要统治人口远远大于他们的被征服者,就不能不进一步强化和完备宗法的宗族制度。西周初年,周王朝按照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等级,进行权力和财产的分配,实行分封制和世族世官制,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施行全国性的宗族统治。

广大的个体小家庭逐渐从宗族共同体中游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那是在历史进人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事了。那时,贵族政体开始解体,作为平民的士阶层登上了政治舞台,人口开始流动起来。随着分封制的崩溃,土地也开始能够买卖。个体家庭大量出现。由于铁制工具和牛耕、水利灌溉的出现,个体生产能力较商周有了较大的提高。个体小家庭已经有能力独立耕作了。自然,农民对“私田”耕作的积极性远大于在“公田”上的劳作。这引起了各国纷纷开始具有社会变革性质的变法。战国时在秦国主持变法的商鞅,就深切了解“公地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的道理,于是实行“制土分民”。具体的办法是,分配给每个农民500小亩土地,由其耕种,国家征收赋税;同时又实行“民有二男以上”必须分开居住,另立户籍的法令。这一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措施,使个体小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社会单位得以制度化了。

“秦行商君法而富强。”圆待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这一法令便通行全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小家族家庭制度。这使我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宗族认同心理逐渐被较小范围的家族认同所压倒,宗族社会由此进人了家族社会。

小家族家庭的独立,摆脱了宗族血缘关系脐带的束缚,取得了单独的户籍,提高了小家族家庭成员的社会地位。同时,在分工不发达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比较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家庭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于是,形成了男耕女织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农业社会的经济形态。以这种经济形态为特征的中国封建社会,由此延绵了2 000年之久。

汉袭秦制,实行的仍是小家族家庭制度,家庭、家族的伦理规范也逐渐形成和定型化。尤其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以孝为核心,以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基本准则的家国一体的古代伦理纲常,就逐渐定型了,并从此不断传流积渐成为传统文化模式,渗透到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中。

到了汉代后期,家庭家族的规模渐趋扩大,民有二男以上分居另立户籍的法令逐渐松动和遭到破坏。这不仅因为官僚、贵族的大家族家庭日益增多,而且跟国家倡导和推行孝悌的家庭、家族伦理规范也是分不开的。如果继续执行沿袭下来的儿子成年当与父分居立户的法令,父子分居异财,父为子纲,将何以为纲?孝悌为本,又如何为本?终于到了三国魏明帝时,出现了旧律的改革,“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至此,父子分居异财别籍的小家族家庭制度被明文废止了。这样,中国古代家庭制度再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进人了从魏晋到隋唐的鼓励人们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家庭制度时期。

所谓大家族家庭制度,是指由曹魏到盛唐在法律上确定的家庭制度。这制度规定,只要父母以及祖父母乃至高祖父母、曾祖父母在世,子孙都不能分家,必须同居共财。当然,这种三世或更多世代的同居共财制度,只是由国家制定、社会认同的理想化的家庭模式,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如此。《唐律》还是有灵活性的,只要父祖去世,子孙就可以分居别财。

传统命理学的今法时期正是在中国古代传统家庭高度发展的时候开始的。因此,上面《渊海子平》中的男、女命六亲取用表,就充分反映了当时所注重的家庭结构状况。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差序格局”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色。他指出:“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于是,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社会的族群每一个个人都是一个圆心, 从此圆心出发,可以画成多层的同心圆。亲属关系便按照亲疏散布在不同的圆圈.上,越靠近圆心则越亲,越远者越疏,终止于落在最外圈的同心圆之外,便是路人.一人一个同心圆,那么芸芸族众,岂不散漫而无所归宿?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古代家庭是以严格的父系为主干的。至少有四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家庭是以男性为中心,以父系为世系,对生子育女的妇人有嫡庶之分,对众子有长幼之别,一代仅有一位有嫡长身分的人作为这族系的继承人。由这样的继承人连成贯串的直线,犹如大树的主干,主于只有一根,古人称为“一本”。藉着大树之“本”,一以贯之,便将各个散漫的同心圆都收纳在一起了。第二,这是严格的父系的单系制。女子既不能作为始祖,自成家族系统,将子女列人这--家族系统中;也不能与男子家族系统并列,成为双系制。

女子婚后只能由自已的父家族系统转人夫家族系统中。第三,家长制家庭主体的结构,是把家庭成员分为两个层次:-是家长,-是家属。家长是家庭的主宰,家属是从属的,依附于家长。他们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全家只有一个家长。对夫妻来说,“夫,至尊也”;对父子来说“父,至尊也。”四所以,父母俱在,父为家长。若祖父、母在,祖父为家长。若祖父去世,则父为家长,而祖母不能为家长。家中的所有事务,都由家长作主。家长具有绝对权威。第四,以父子为家庭的主轴.核心。本来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因为只有结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才能形成家庭,然后产生父子关系。然而,在这种父权家长制下,夫妻并非构成家庭的主体.核心,父子才是构成家庭的主体。

因为这是按照父系来确定家族世系家产及家长身分继承权,故夫妻关系只是构成家庭的要件,夫妻关系破裂或消失,只要存在着父子关系,不但仍可以构成家庭,而且子.再娶妻生子,便能传宗接代,延续家世。相反, 如果只存在夫妻关系,而无父子关系,到头来绝了香火,家业就无人继承了。因此,父子关系压倒了夫妻关系。所以传统的家庭观是“无子不成家”。

显然,这种父系父权家长制是建筑在男尊女俾的观念之上的,是一种等级身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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