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说:“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即表明人与自然是一一致、相通的。先秦儒家亦主张“天人合一”。《礼记,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认为人只要发扬“诚”的德性,即可与天一致。汉儒董仲舒则明确提出:“天人之际, 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成为两千年来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
其实,儒家“天人合一”学说,其本义并非直接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因而不能直接用于解决人与自然的对立。但儒家提出了,人只能顺天而为,不能逆天而行,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存。就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哲学基础而言,在认识论上的“主客二分”前提下的价值论上的“天人合德”,它所关注的是人的精神价值的来源问题。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宗教基础,把天地万物当做人的宗教观念的来源和落实人的宗教情感的对象,而非与人对立、由人类所征服的无理性的低级存在。由此,宗教基础所显出的是人对于自然万物在精神价值上的统一和在宗教情感上的尊重。认识并认同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这一宗教基础,才是自觉自愿消解人与自然对立的根本解决之道。然而人类借由自身科技智能发展所建立起来的根深蒂固的自我中心主义和科技霸权,会严重妨碍人类放下由科技理性所构筑起来的骄傲与虚荣,“屈 尊降贵”重新回到天地的怀抱。正像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描述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那样,“人对人像狼一样”,到处是“一个人反对一个人的战争”,最后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不得不达成协议,以肯定他人存在的合法性来换取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也同样不无惰性地在环境报复的恶果下,以不得不承认自然存在的合法性为条件来换取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人类在最近几十年发展的历史,一方面就是依靠科技的创新而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的历史,另一方面是在环境问题的逼迫之下不自觉不自愿地回归自然的历史。儒家“天人合一”观念基础中的“兼爱”思想,则为解决人与自然的对立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操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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