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例:失位不正
凡六爻之位,初三五为阳位,二四上为阴位,此六爻之正位,不合此者,谓之失位,或曰失正,或曰不正。如:
《虞注系辞下•杂物撰德》云:“乾六爻二四上非正,坤六爻初三五非正。”《子夏易传》注比六三云:“处非其位。”荀爽注否六三云:“今以不正,与阳相承……违义失正而可羞者以位不当故也。”《九家易》注讼上九云:“初二三四皆不正。”(《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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