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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氏易传》周易上经之临卦噬嗑观卦

2023-08-04 | 来源:国学堂 | 所属栏目:易经学习 | 点击:

盅(巽下艮上)

盅,元亨,而天下治也。盅者巽也,巽归会震,故元亨也。蛊者事也,备物致用,故天下治也。按盅者巽宫归魂卦也,巽宫三世为风雷益,四世为天雷无妄,五世为火雷噬嗑,游魂为山雷颐,归魂为山风蛊,巽自震归,巽震旁通故大通;盅者事也,备物致用,事而大通,故天下治也。

六五,干父之盅,用誉。体合应中,承阳有实,用斯干事,荣誉之道也。按六五处外卦之中,故曰处和。应于九二,二居内卦之中,故曰应中。上承上九之阳,故承阳有实。以此干事,必获荣誉。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象曰:“不事王侯, 志可则也。”年老事终不当其位,体艮为止,故不事王侯。据上临下,重阴累实,故志可则。按盅者事也,上九以阳居阴其位不正,居盅之终,故日:年老事终,不当其位,艮为止,为终,故不事王侯,巽为高,故高尚其志。四五重阴,二三皆阳,阳实故日累实。初至五象坎,坎为志,为法,故志可则。

临(兑下坤上)

至于八月。兑为八月。(《集解》虞翻引荀公)按兑为正秋,七、八、九皆属兑,临之内卦为兑,故荀公云然,先儒多以临反观,观为八月卦释,虞氏以旁通遁,遁为六月卦,于周为八月释之,唯荀氏异。故虞氏以为非。象日:“泽上有地临。” 泽卑地高,高下相临之象也。按临上坤为地,下兑为泽,地在泽上,以高临下,故有临之象。

初九,咸临贞吉。象曰:“威临贞吉, 志行正也。”阳始咸升,以刚监柔得其正位而居,是吉,故日志行正。按初九以阳居阳,得位居正,位临之时,阳则欲升,故阳始咸升。威,感也,以阳刚与四相感应,而临四柔,皆得其正,故志行正也。

九二,威临,吉无不利。象日:“ 威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阳感至二,当升居五,群阴相承,故无不利也。阳当居五,阴当顺从,今尚在二,故日未顺命也。按咸,感也,九二以阳居阴,未得其位,居临之时,阳当升五,而应于五,感而升五,则群阴相从而无不利矣。然今尚在二,群阴未顺,故曰未顺命也。

六四,至临无咎。象日:“至临无咎, 位当也。”四与二同功,欲升二至五,己得顺承之,故曰至临也。阳虽未乘,处位居正,故得无咎,是位当也。按六四以阴居阴,得位居正,故当位无咎。居临之时,与九二同功,欲使九二升居于五,则四得上承于阳,二至五而临四,故日至临。二阳未升,三乘二阳,四未乘阳又得正位,故无咎。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象日:“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五者帝位,大君谓二也,宜升上居五位吉,故知临大君之宜也。二者处中行,升居五,五亦处中,故行中之谓也。按五为帝位。阳为大,为君, .二阳宜升五,而居帝位,以临万民,故知临大君之宜,吉之道也。二五皆居内外卦之中,故行中。

上六,敦临,吉,无咎。上应于三,欲因三升二,过应于阳,敦厚之意,故日敦临吉无咎。按坤为厚,故有敦临之象,上六居临之终 得位居正,应于三,然三为阴,则无与,故欲因三升二,过三而应于阳,故有敦临之象,吉而无咎者也。

观(坤下巽上)

六三,观我生进退。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我谓五也,生者教化生也,三欲进观于五、四既在前,而三故退未失道也。按巽为进退不果,又为命故为教化。九五为观之主,又居尊得位,易日观我生,君子无咎。故我谓五,三欲进而观五之光,然四阴得正在前,巳承于五而观国之光矣。三以阴居阳不正,故退而居三,当观之时,亦未失道也。

噬嗑(震下离上)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艮为鼻,四三二,艮之象,而初以阳塞其下,所以为鼻者不得通矣。按此条黄奭所补。今《汉上易传》、《周易口诀义》、《义海撮要》皆无,未知所据,姑存之以备考。

六三,噬昝肉,遇毒,小吝无咎。管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日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集解》)按《说文》云:“昏,肉乾也。”谓四者四阳,正颐中之物也。六三以阳居阴,不正,失位,当噬嗑之时,噬于四,非其有而食之,当有罪,故有遇毒之象,二至四互艮,艮为止,止而未得,故小吝无咎。

九四,噬乾脯。按《释文》:“肺, 子夏作脯,徐音甫,荀董同。”《说文》云:“脯,肉干也。”《玉篇》云:“腊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象日:“贞厉无咎, 得当也。”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按六五以阴居阳,不正,失位,而乘于九四,故曰阴来正居而厉阳。五为阳位,而六五以阴居之本有咎,而无咎者,以六五本自否初升上,虽不正,而居外卦之中,故得当也。盖噬嗑自否来,否初升五,五降初即成噬嗑。详见《虞氏易》。

上九,何校灭耳凶。为五所何,故日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三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巳,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按何者荷也,位五之上,故为五所荷。灭者掩也,上九以阳居阴, 失位不正,当噬嗑之时而据于五,应于六.三,欲尽吞灭之,而三至五互坎,坎为耳,故有灭耳之象,以不正而失位,又侵吞之欲望无已,夺韧他家之物,卒至于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终遭杀戮,凶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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