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白话详解
“方以类聚”,这句话比较难解释。“方”,道也,“道”是规律、真理;“方”亦可解释为性行、法术。这里是指我们的德性和做节的方法,“术”字其实也可作方法解。如古代说“教子以义方”,即“教子以道义”。教子女最重要的是教他们正确的道理,那他们便会做好人。这个“道”字就是说性质、行为,或德性、学问和方法。“术”字和“道”字意义差不多,只是高级的叫“道”,低级的叫“术”而已。两者只是同一事物高低层次的不同,所以现在叫“术数”或“数术”好像贬低了它,其实“术”这个字也是很高级的。
此外,南宋朱熹说,亊情所趋向就叫作“方”,若我们趋向善行,做善事,自然会得到好结果;为非作歹自然就会横祸飞来。这与个人的思想方向和想法有关。这三种说法都是说思想、精神、学问甚至行为,都是和《易经》的吉凶规律相应的。
其实整篇文章都是以天地来说明易卦建立的理据。因此“方以类聚”主要是说天和天的特性。天和精神性的、崇髙性的、道德性的,或者是规律性的同类亊物相聚在一起,道同自然互相亲近,这个说法是合理的。
“物以群分”,其中“物"是指大地上的万物。上句讲天,这句相对成文,是说地。大地上的万物,植物也罢,动物也罢,尤其是动物,往往是同群的聚集在一起;不同群的便分开。这两句话,是运用了“互文见义”的写作手法。其实上下两句意思相同,只是分开来说。替如说,“方以类聚”可否解作“方以群分”?自然可以,因为“类聚”就是“群分”!同理,大地上的万物,思想性质同群的合在一起,不同群的自然分开。这样的修辞写法可减省不少文字。
“吉凶生矣”,这样,吉和凶便产生了。
我们再解说这个“方”字,除了前面所讲最基本的解释之外,古人还有另外一个解释,认为这个“方”字是指四方或者八方。古人说,这是暗中比喻《易经》的“八卦”是按照其阴阳的域性分布在八个方位。如果用后世学者的说法,就是“八卦”可分为阴阳两类。《乾卦》属阳,和同属阳卦的《蕋》、《坎》、《艮》分布在同一方位。《坤卦》属阴,和同属“阴卦”的《巽》、《离》、《兑》在另外一方。因此,“方”是和卦爻有关的。“方以类聚”,也就是说“八卦”好像天地万物一样,依其类诚分布在天地的不同方位。“物以群分”的“物”字,《系辞传》曾提到:“乾,阳物也。坤,阴物也。”意思是“乾”是阳的物件,“坤”是阴的物件。因此,“物”是指“爻”来说的。故爻之吉凶,往往是互相配搭和组合的不同就有吉凶生于其中。因此,“方”是指卦,“物”是指爻,前后两句以卦爻互文见义。这是另一种解释。
第三种是高亨教授的新解,他说“方以类聚”的“方”字错了。因为篆文的“人”字和“方”字字形相近,可能是抄书的人一时疏忽或一时看错。正确的文字应该是“人以类聚,物以群分”。这说法很新颖,很顺耳,似乎也很有道理。但由于以下的原因,这说法值得商榷。
因为这段文章,除了见于《易经•系辞传》外,并见于《礼记•乐记》那一篇专门解释音乐的文章中。作者将音乐的来源推源至天地,把这段文字一字不漏地抄录,只是改变了一两个字而已。各位一看便知道,这段文字出现于《系辞传》,与其思想内容吻合;但用来解释音乐的起源,便有点牵强。故可知是《乐记》抄袭《系辞传》,而非《系辞传》抄袭《乐记》。《礼记•乐记》同样有“方以类聚,物以群分”这两句,难道《礼记》也抄错了?由于马王堆的帛书《系辞传》亦作“方”字,因此他的说法说得通,却不一定是对的。事实上,看上去很有道理时往往却愈有问题。
“吉凶生矣”,什么叫“吉凶”?天地没有吉凶,人道才有吉凶,这里是说卦辞、尤其是爻辞判断辞“吉凶悔吝”等背后根据之理。有时同类相聚是吉,例如我们说道不同,不相为谋。”大家的道不同是不会聚在一起的,同道则相亲。因此“同道”就吉了。但《易经》认为阳应求阴,阴应求阳,“阴阳合德”,才大吉。阳遇阳或阴遇阴是不吉的,这叫作“敌应”。例如两个男的在一起,真正做到好朋友的机会是有,但不多。同理,两个女的在一起,正如西方的一本通俗小说《傲慢与偏见》:作者说两姐妹相处在一起便容易争吵,可见西方也有这一种观念。《周易古经》则认为“二女同居”,意思是两个女子在一起,“其志不同行”,便会产生摩擦,互不瞅睬,造成不少问题。故此同类相遇,有时是吉,有时是凶;分开有时是吉,有时是凶。故按照亊物的同、异、分、合的吉凶,于是就形成了《易经》的爻,并解释了这个爻在什么情况之下是吉或凶的。这样,《易经》便将宇宙人生得失、吉凶之理,寓于卦交来说明人生吉凶了。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
《周易本义》说:“方,谓事情所向,言事物善恶各以类分。”朱熹把“方”、“物”解释为“事物”,这是不错的。实际上,这讲的是社会上的问题。“物”作人物讲,“事”作事业讲。人物是有群的,有男有女,有贵有贱,可分出许多群,这叫做“物以群分”。从事业来说,有读书的、做工的、务农的,有许多种类,同类的聚在一起,这叫做“方以类聚”。伛是,这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说“物以群分”,从同群来看,则是合的;说“方以类聚”,而类与类则是有分别的。它表明什么呢?事物有相同的,有不同的,即表示同异。有同异,就有是非;有是非,就有利害;有利害,就有得失。而在《易》中,得失用吉凶作标志,因而,由于客观事物的异同,便产生了吉凶。
总之,这段话是说,事物有同异,因而有利害,有得失,在《易》经中,吉凶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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