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卦与两象对合
反卦先儒或谓之覆卦,来知德( 矣鲜)则谓之综卦,即反覆之法也。此已具于卦变之第一法, 兹再引李锐之说以明之:
虞注泰云:“反否也。”注否云:“反泰也。”注明夷云:“反晋也。”注颐云:“反复不衰,与乾坤坎离大过小过中孚同义。”系下万物化生注云:“损反成益。”反者以上为下,以下为上,六爻俱倒也,其义见于序卦。序卦日:“剥穷上反下。”杂卦日:“否泰反其类也。”此受之明文也。
《荀氏易》有所谓两象对合者,谓内外两象适为反卦也。如注中孚云:“两象对合。”以巽兑为反卦也。
二、升降
升降之法已具于卦变之第七种,兹再引拙作《<荀氏易>阐微》中,余所论升降之法以明之。先儒论升降者仅及于五种,而仆所论者有七种,此已具于《<荀氏易>导论探乎象数》第七小节之中。今节引之如下:
升降者谓阳在下者当升于五,或升于上卦,阴在上者当降于下也。
此乃荀氏所创之例。虞氏及九家亦用之,所以扶阳抑阴也。其例有七:
1.下卦升上卦例。荀注泰卦云:“自地升天,三体俱上。”注需卦云:“下三阳需时当升,乾升在上,坎降在下。”
2.初升五例。荀注复卦云:“利往居五,刚道浸长也。”此指初阳当升五也。
3.二升五例。荀注乾九二云:“二当升坤五。’
4.三升五例。荀注谦九三云:“阳当居五。”
5.四升五例。荀注离九四云:“阳升居....阴退居四。
6.阳已升.上,五阴不降例。荀注蒙六五云:“顺于上,巽于二,有似成王任用周召也。”注贲六五云:‘五为王位,体中履和,动贤之主,尊道之君也,能以中和饰上成功,故终吉而有喜也。”
7.五阳不升不降例。荀注乾文言九五云:“ 与天合德谓居五也。”注乾九五云:“见居天位,圣人作而万物睹,是其义也。”其详皆已具载于《〈荀氏易〉阐微》中,今不备述。
三、同义
易有同义之例,此虞氏发明之颇详。所谓同义者,辞义辞旨或象意相同也。如归妹六五与小畜、中孚,月几望同义。讼六三无成,与坤六三无成同义。小畜九二象不自失也,与比二同义。同人上九失位无应与乾上九同义。大过彖传与遁二同义。恒彖传与咸同义。此皆已详具《<虞氏易>阐微》中,此不备载。
四、五行
说卦传云:“乾为金、坤为地(地即土也),巽为木,坎为水,离为火。”又兑为泽,亦为水为金,艮为山,土之类也。震为竹,木之类也。此汉儒注易所取五行之象。系辞传:“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虞翻注云:“五位,谓五行之位,甲乾乙坤,相得合木,谓天地定位也;丙艮丁兑相得合火,山泽通气也;戊坎己离,相得合土,水火相逮也;庚震辛巽,相得合金,雷风相薄也;天壬地癸,相得合水,言阴阳相传而战于乾。此主于天干之配五行也。天干甲乙为木,丙丁为火,戊己为土,庚辛为金,壬癸为水,系辞传天一地二一节。”虞注云:“水甲、火乙、木丙、金丁、土戊、水己、火庚、木辛、金壬、土癸。”则指一六合水,二七合火,三八合木,四九合金,五十合土之说,此已具于《<孟氏易>阐微》及《<虞氏易>阐微》中,今不备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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